警示教育丨莫让“科研账”变成“糊涂账”
近年来公开通报的科研经费典型案例反映出,部分科研人员存在借差旅之名变相旅游、违规列支无关开支、经费使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暴露出纪律意识淡薄、经费管理不严等风险隐患。现将一些典型案例梳理如下,望广大科研工作者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经费申报、支出、报销全流程,坚决杜绝借科研之名违规吃喝、外出旅游、虚报冒领等行为。
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
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
科研经费是科研事业的“底线”,更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希望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严守财经纪律和科研诚信,依法依规、廉洁用好每一笔科研经费,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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