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职工2025年医疗保障政策汇总一览表
职工 基本 医疗 保险 |
住院待遇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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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机构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及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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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医院 |
200元 |
100元 |
无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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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医院 |
500元 |
250元 |
无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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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医院 |
800元 |
400元 |
无 |
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至1万元部分(含) |
85% |
1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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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5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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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
甲类 |
无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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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 |
300元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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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参保职工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门诊慢特病,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计算一个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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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支付病种保障 |
参保职工门诊使用山东省统一的单独支付病种对应的药品时,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的合规药费部分,由医保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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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
一级 医院 |
200元 |
80% |
在职职工 5000元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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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医院 |
400元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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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医院 |
600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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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5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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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住院、门诊慢特病、单独支付病种保障)为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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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
大额医疗费用保障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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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90% |
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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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费用保障 |
普通参保人员 |
1.2万元 |
80% |
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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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低保对象、 返贫致贫人口 |
6000元 |
8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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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首先自付医疗费用保障 |
1.2万元 |
70%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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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盐酸沙丙蝶呤片) 保障政策 |
普通参保人员 |
2万元 |
80% |
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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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低保对象、 返贫致贫人口 |
无 |
80% |
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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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药品费用保障 |
2万元 |
2万元以上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80% |
80% |
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 |
85% |
9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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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
计划生育 |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 |
400 元 |
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 |
900 元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
180 元 |
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 |
120 元 |
绝育手术的 |
1200 元 |
复通手术的 |
1500 元 |
产前检查费 |
定额1000元,生育出院时一并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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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 |
1.参保女职工、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市内、市外定点医院生育的,范围内费用、以及新生儿进行耳声发射检查、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查产生的医疗费据实报销(100%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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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1.生育津贴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按月发放。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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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引起疾病及合并其他疾病 |
分娩时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结算;因生育引起和合并其他疾病住院未分娩的及符合入院指征的计划生育手术需入院治疗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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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殖技术 |
将省规定的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报销,待遇标准参照乙类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参保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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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长期护理 保险 |
本地 待遇 |
基础护理费用(含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报销90%;“日常照护费用”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保障,个人不负担照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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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 待遇 |
在居住地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长护保险费用,由长护保险资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失能等级3级(含2级)、4级、5级的参保职工月限额标准分别为800元、1000元、1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