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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2015版)

发布日期:2015-06-05 来源:滨医烟台附属医院 作者:省卫计委 责任编辑:滨医烟台附属医院 审核人:滨医烟台附属医院 浏览次数:

山东省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

2015版)

    中东呼吸综合征(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MERS)是由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发热呼吸道疾病。世界卫生组织已将该病毒命名为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MERS-CoV)。目前研究初步认为,蝙蝠可能是病毒的宿主,在中东地区骆驼可能是人类感染的传染源,受感染骆驼可通过鼻腔和眼睛分泌物、粪便、奶和尿排出病毒。病人可作为传染源,人与人之间传播可能主要通过无防护的密切接触或气溶胶形式进行。本病起病急,初发症状为发热、咳嗽、气短,病情进展迅速,可发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和急性肾功能衰竭等多器官功能衰竭,病死率高达40%。

中东呼吸道综合征于2012年9月在中东地区被发现,目前已经波及到20多个国家,报告1000多例患者。2014年4月份以来,病例有明显增多趋势,并出现了多起家庭及医疗机构相关聚集性疫情。2015年5月以来,韩国发生同源聚集疫情,截至6月4日韩国已发现病例35例,死亡2例。5月29日,我国广东省惠州市报告了首例源自韩国的输入性中东呼吸道综合征病例,今年我省仍有人员赴沙特朝觐,加之我省与疫情发生地人员往来频繁,不能排除疫情输入我省的风险。为依法、科学、有序地开展中东呼吸道综合征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规范做好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科学合理地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防止出现疫情扩散蔓延。

二、工作原则

(一)遵循“依法、科学、规范、统一”的原则,针对疫情发展的不同态势,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科学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有力、有效、有序、有度地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应对准备及疫情防控工作,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和疫情形势变化及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四、临床与诊断

(一)临床表现

1.潜伏期。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该病的潜伏期为2-14天。

2.临床表现。早期典型症状主要表现为发热、畏寒/寒战、干咳、气短、头痛和肌痛,其他症状包括咽痛、鼻塞、恶心、呕吐、头晕、咯痰、腹泻和腹痛。重症患者往往开始表现为发热伴上呼吸道症状,但是在一周内快速进展为重症肺炎,伴有呼吸衰竭、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凝血功能障碍和血小板减少等症状。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病例信息,28.6%的病例无临床症状或仅表现为轻微的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腹泻和肺炎。

(二)影像学表现

根据病情的不同阶段,发生肺炎者影像学检查可表现为单侧至双侧肺部影像学改变,主要特点为胸膜下和基底部分布,磨玻璃影为主,可出现实变影。

(三)实验室检查

1.一般实验室检查。

(1)血常规。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可伴有淋巴细胞减少。

(2)血生化检查。部分患者肌酸激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肌酐等升高。

2.病原学相关检查。主要包括病毒分离、病毒核酸检测。病毒分离为实验室检测的“金标准”;病毒核酸检测可以用于早期诊断。及时留取多种标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或气管抽取物、痰或肺组织,以及血液和粪便)进行检测,其中以下呼吸道标本阳性检出率更高。

(1)病毒核酸检测:以RT-PCR(最好采用Real-time RT-PCR)法检测呼吸道标本中的中东呼吸道综合征冠状病毒核酸。

(2)病毒分离培养:可从呼吸道标本中分离出中东呼吸道综合征冠状病毒,但一般呼吸道冠状病毒在细胞中分离培养较为困难。

(四)诊断与分类

1.疑似病例。患者同时符合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史,但尚无实验室确认依据。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4天内在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报告或流行地区旅游或居住,或与疑似/临床诊断/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2)临床表现:难以用其他病原感染解释的发热(体温≥38℃)伴呼吸道症状。

2.临床诊断病例。

(1)满足疑似病例标准,仅有实验室阳性筛查结果(如仅呈单靶标PCR或单份血清抗体阳性)的患者。

(2)满足疑似病例标准,因仅有单份采集或处理不当的标本而导致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或无法判断结果的患者。

3.确诊病例。目前,具备下述4项之一者,可确诊为中东呼吸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

(1)至少双靶标PCR检测阳性;

(2)单个靶标PCR阳性产物,经基因测序确认;

(3)从呼吸道标本中分离出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4)恢复期血清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较急性期血清抗体水平呈4倍及以上升高。

4.无症状感染者。无临床症状,但具备实验室确诊依据4项之一者。

(五)病例诊断流程

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应当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国卫办医函〔2014〕854号)有关要求明确诊断。

1.全省首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由省卫生计生委专家组结合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复核检测结果等,按照诊疗方案进行诊断,并同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2.各市首例病例由省卫生计生委专家组结合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复核检测结果等,按照诊疗方案进行诊断,并同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3.各市后续病例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市级专家组结合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等,按照诊疗方案进行诊断,并同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防控措施和要求

(一)病例发现

1.建立健全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体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发现符合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县级疾控机构。

2.加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口岸城市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发热门诊的设置与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和水平。医务卫生人员应当提高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警觉性,在诊治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和不明原因肺炎患者时要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了解其有无近期赴沙特、阿联酋等中东地区国家以及有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国家的旅行史,或类似病例的接触史;如患者本人没有上述旅行史,还应当了解其家人或其他密切接触人员有无相关旅行史。此外,对于缺乏流行病学史,在14天内发生的病因不明的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或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病例,以及医务卫生人员发生(尤其是在重症监护室)的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当考虑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实验室检测。

对于已经明确有其他病原存在,但难以用已知知识解释病情和临床表现,虽经适当治疗病情仍急剧恶化的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也应当考虑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实验室检测。

3.应当注意部分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在病程早期临床表现可能不典型,如有基础性疾病或免疫缺陷者,可能早期仅出现腹泻症状。另外,还有部分病例可能存在合并感染,如同时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及其他流感病毒等。

4.对于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例,由口岸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诊断、报告和治疗。口岸所在地的市级疾控机构,应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的协助要求,负责对口岸发现病例的标本采集转运或仅负责标本转运工作。

(二)病例报告

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确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三)流行病学调查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的有关要求,及时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资料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并填写个案调查表(附件1)。

1.调查目的。为核实病例诊断提供流行病学证据,调查可能的传染源、传播途径及其影响因素,为疫情的预防控制提供科学依据;研究人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自然史,积累个案资料,描述、分析流行现状;开展流行病学研究,为阐明疾病的特征和规律、评估人际传播和流行风险积累证据;为制订疾病干预措施和评估提供依据。

2.组织与实施。

(1)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疫情调查的组织及领导。县级疾控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级疾控中心报告,并在2小时内负责开展具体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2)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市级专家组前往疫情发生地进行调查,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级疾控中心向省级疾控中心报告。

(3)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市报告的首例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均由省卫生计生委派遣专家组,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合调查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3.调查内容和方法。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发病经过和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动物接触史、境外或境内旅行史、病例家庭及家居环境情况、个人暴露史和密切接触者情况等。

(1)临床资料。通过查阅病历及化验记录、询问诊治医生等途径,详细了解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治疗进展及转归等情况。

(2)病例发病前活动范围及暴露史。

①发病前14天内活动情况。如到医院、去外地、聚餐、聚会、外人来访等详细情况;

②发病前14天内接触过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人或/和疑似病人接触情况:接触时间、方式、频率、地点、接触时采取防护措施情况等;

③发病前14天内有无接触其他不明原因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的情况。

④发病前14天内的境外旅行史及旅游场所暴露情况:入境时间、口岸、航班号、航班座位号、住宿地点以及境外旅游场所、旅游过程中与禽类及其它动物的接触情况、旅游过程中与发热等可疑病例的接触情况及旅游过程中的食物摄取情况等。

4.信息录入。县级疾控机构和诊治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流行病学和临床资料的收集和录入。在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表和临床资料信息的收集并完成网络直报,市级疾控中心负责进行审核。县级疾控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病人的病情进展深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资料的收集,随时进行网络录入并更新信息。

5.调查资料的分析与上报。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将原始资料规整存档。

(四)标本采集与实验室检测

标本采集与检测参照中国疾控中心制订的检测技术指南(中疾控应急发〔2013〕375号)进行。

1.标本采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符合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定义的患者,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在生物安全二级防护基础上立即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优先采集病例的下呼吸道产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病例病程及实验室检测需要,多批次采集病例标本送检。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和鼻洗液)、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吸取物、肺洗液、肺组织标本)、粪便标本和血清标本(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标本)等。如病人死亡,应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标本。在采集标本的同时,认真填写采样登记表(附件2)。标本采集完成后应在12小时内送至市级疾控中心。具备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2.市级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流程。各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收到标本后24小时内,对采集的呼吸道标本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检测。为避免标本反复冻融,保证标本检测质量,各市对采集的呼吸道标本每份分为3管,每管不少于1ml。血清标本每份分为2管,每管不少于0.5ml。检测结果阳性或可疑的原始标本应在24小时内送省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或复核。

3.省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流程。省疾控中心实验室收到各市上送的阳性标本或可疑阳性标本后24小时内对上送标本进行复核,我省首例实验室确诊病例应在24小时内送中国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诊;省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阴性,但有明确流行病学证据的病例标本应送中国疾控中心进一步检测。

4.标本运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病例的临床标本采集后,县级疾控机构和收治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配合,按照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在12小时内由专人专车送到当地实验室进行检测。

5.生物安全。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标本分装、处理、核酸检测、血清学检测工作应该在BSL-2级实验室内进行,病毒分离工作应该在BSL-3级实验室内进行。

(五)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1.密切接触者定义。

(1)诊疗、护理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2)在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出现症状期间,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3)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判断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2.管理要求。现阶段,原则上仅对实验室确诊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对于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仅开展登记,暂不实施医学观察。

(1)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视情况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登记表见附件3)。对密切接触者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医学观察期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或腹泻等非呼吸道感染症状 (尤其是发病早期,或有基础性疾病或免疫功能低下者),或有肺炎症状和体征等表现的病例,则立即将其转送至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报告、隔离及治疗。

(2)县级疾控机构负责采集密切接触者的双份血清标本。第一份血清标本应当尽可能在末次暴露后7天内采集,第二份血清标本间隔3周后采集。双份血清标本按照上级疾控机构的要求及时送检。当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时还要采集咽拭子,并送当地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3)在进行医学观察前,要向密切接触者说明医学观察的依据、期限及有关注意事项;告知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做好科普知识宣传,包括中东呼吸综合征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预防方法等信息。

(4)家庭内应配备必要的消毒剂和个人防护用品,家庭成员和实施医学观察的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家庭内保持通风,注意个人卫生和生活用具的清洗与消毒。

(六)病例管理及救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当地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并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对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要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治到具备诊疗和院感防控条件的定点医院实行隔离治疗。收治患者的医院要严格落实技术文件有关要求,对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实施有效防护措施(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接触传播预防)的基础上,科学开展可能出现的中东呼吸综合征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病例诊疗、管理过程中,要高度重视院感防护,具体要求参见《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4年版)》和《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对于疑似病例,在尚未明确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前,原则上也应当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和治疗,并做好感染防护,直至病人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排除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七)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大型工矿企业以及到疫区旅行、考察、朝觐归国等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对到疫区旅行、考察等人员,要建议其在回国14天内,如果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及时就医,并主动向告知近期的旅行史和暴露史。朝觐人员归国后,要建议其接受由其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健康随访。

(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可能参与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培训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感染防控、风险沟通等内容,提高防控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防控准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重大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的作用,全面做好物资保障、疫情防控、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科研交流和督导检查等各项工作。要加强与宗教、出入境、民航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要针对当前的疫情形势及可能出现的流行趋势,切实做好防护装备、检测设备与试剂、消杀药品、救治设备与药品等物资储备,确保工作需要。

(二)健全专家队伍,提升防控能力。各市要成立由流行病学、临床、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医院感染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技术专家组,负责辖区内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具体承担疫情分析、检测结果的认定、疑似病例的会诊、流调、疫点消毒处理咨询与指导。各级疾控机构要成立流行病学调查专业队伍,并配备齐全个人防护设备,承担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密切接触人群的隔离、调查和指导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排和职责分工,成立本单位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队伍,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疫情应对能力。

(三)加强督导检查,落实防控措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前,要重点强化对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院内感染控制、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和疾控机构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准备情况以及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防控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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