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核销
发布日期:2014-10-19 来源:滨医烟台附属医院 作者:国家卫计委 责任编辑:滨医烟台附属医院 审核人:滨医烟台附属医院 浏览次数: 次
10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了《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截止时间。其中,自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后至2014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今年10月15日起开始基金申请,11月5日前完成。2014年7月至11月底发生的,应在12月1日开始基金申请,并在12月20日前完成。
需要强调的是,医疗机构如果逾期未提出基金申请,则按照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各级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基金支付申请要及时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核销。
对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核销制度,《通知》也做出了详细规定:自2015年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的核销制度。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2月底前完成当年6月至1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